




新商檢條例12月1日起施行
來源:admin
作者:admin
時間:2005-09-29 07:23:00
9月26日,國家質檢總局在京召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宣貫全國工作會議,就檢驗檢疫機構全面深入地學習、宣貫新《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進行了部署。
據介紹,新修訂的《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于2005年8月31日以國務院第447號令公布,將于2005年12月1日開始施行。此次新修訂的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共六章63條,分為總則、進口商品的檢驗、出口商品的檢驗、監(jiān)督管理、法律責任與附則。
據國家質檢總局副局長葛志榮介紹,與原實施條例相比,新修訂的《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與現行的《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相比,具有以下特點:一是進一步明確了檢驗檢疫機構的職能任務,即對列入目錄的進出口商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須經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檢驗的其他進出口商品實施檢驗;對法定檢驗以外的進出口商品,根據國家規(guī)定實施抽查檢驗;對進出口商品檢驗工作實施監(jiān)督管理;二是進一步完善和規(guī)范了行政許可措施,細化了《商檢法》規(guī)定的代理報檢企業(yè)注冊登記、進出口檢驗鑒定機構核準等許可項目,明確了質檢總局和檢驗檢疫機構對出入境快件運營企業(yè)注冊登記、報檢業(yè)務人員從業(yè)注冊等實施行政許可項目;三是加強了進出口商品檢驗管理,強化了對代理報檢企業(yè)、出入境快件運營企業(yè)、報檢人員以及原產地證明申請人等的管理規(guī)定;四是加大了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特別是對近年來出現的虛假提供進出口商品真實情況、惡意逃避進出口商品檢驗等違法行為等,作出了詳細具體的處罰規(guī)定;五是增加了相應條款,加強了對檢驗檢疫機構和工作人員的監(jiān)督,進一步促進規(guī)范執(zhí)法者的行為。
據了解,為切實做好新《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的學習、宣傳和實施準備工作,國家質檢總局對各級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學習、宣傳、貫徹新《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的任務和重點均提出了具體要求。目前,國家質檢總局正在抓緊編印《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條文釋義》一書,為學習、宣傳及培訓工作提供教材,同時積極開展與新《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有關規(guī)章的制修訂及其相關清理工作。
據介紹,新修訂的《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于2005年8月31日以國務院第447號令公布,將于2005年12月1日開始施行。此次新修訂的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共六章63條,分為總則、進口商品的檢驗、出口商品的檢驗、監(jiān)督管理、法律責任與附則。
據國家質檢總局副局長葛志榮介紹,與原實施條例相比,新修訂的《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與現行的《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相比,具有以下特點:一是進一步明確了檢驗檢疫機構的職能任務,即對列入目錄的進出口商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須經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檢驗的其他進出口商品實施檢驗;對法定檢驗以外的進出口商品,根據國家規(guī)定實施抽查檢驗;對進出口商品檢驗工作實施監(jiān)督管理;二是進一步完善和規(guī)范了行政許可措施,細化了《商檢法》規(guī)定的代理報檢企業(yè)注冊登記、進出口檢驗鑒定機構核準等許可項目,明確了質檢總局和檢驗檢疫機構對出入境快件運營企業(yè)注冊登記、報檢業(yè)務人員從業(yè)注冊等實施行政許可項目;三是加強了進出口商品檢驗管理,強化了對代理報檢企業(yè)、出入境快件運營企業(yè)、報檢人員以及原產地證明申請人等的管理規(guī)定;四是加大了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特別是對近年來出現的虛假提供進出口商品真實情況、惡意逃避進出口商品檢驗等違法行為等,作出了詳細具體的處罰規(guī)定;五是增加了相應條款,加強了對檢驗檢疫機構和工作人員的監(jiān)督,進一步促進規(guī)范執(zhí)法者的行為。
據了解,為切實做好新《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的學習、宣傳和實施準備工作,國家質檢總局對各級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學習、宣傳、貫徹新《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的任務和重點均提出了具體要求。目前,國家質檢總局正在抓緊編印《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條文釋義》一書,為學習、宣傳及培訓工作提供教材,同時積極開展與新《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有關規(guī)章的制修訂及其相關清理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