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人民幣存貸款計結息問題的通知
來源:admin
作者:admin
時間:2005-09-21 08:50:00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人民幣存貸款計結息問題的通知
(銀發(fā)[2005]129號)
中國人民銀行各分行、營業(yè)管理部,各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政策性銀行、國有獨資商業(yè)銀行、股份制商業(yè)銀行,國家郵政局郵政儲匯局:
為穩(wěn)步推進利率市場化,維護正常的金融秩序,創(chuàng)造公平有序的競爭環(huán)境,人民銀行按照利率改革和管理的要求對涉及人民幣存、貸款計結息的有關文件規(guī)定進行了適當修改。現就修改內容通知如下:
一、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的存款計、結息規(guī)定
(一)金融機構的法定準備金存款和超額準備金存款按日計息,按季結息,計息期間遇利率調整分段計息,每季度末月的20日為結息日。
(二)郵政匯兌資金在人民銀行貸方余額執(zhí)行超額準備金利率,按日計息,按季結息,計息期間遇利率調整分段計息,每季度末月的20日為結息日。
二、金融機構存款的計、結息規(guī)定
(一)個人活期存款按季結息,按結息日掛牌活期利率計息,每季末月的20日為結息日。未到結息日清戶時,按清戶日掛牌公告的活期利率計息到清戶前一日止。
單位活期存款按日計息,按季結息,計息期間遇利率調整分段計息,每季度末月的20日為結息日。
(二)以現行的居民儲蓄整存整取定期存款的期限檔次和利率水平為標準,統(tǒng)一個人存款、單位存款的定期存款期限檔次。
(三)除活期存款和定期整存整取存款外,通知存款、協(xié)定存款,定活兩便、存本取息、零存整取和整存零取等其他存款種類的計、結息規(guī)則,由開辦業(yè)務的金融機構法人(農村信用社以縣聯(lián)社為單位),以不超過人民銀行同期限檔次存款利率上限為原則,自行制定并提前告知客戶。
三、存貸款利率換算和計息公式
(一)人民幣業(yè)務的利率換算公式為:
日利率(0/000)=年利率(%)÷360
月利率(‰)=年利率(%)÷12
(二)銀行可采用積數計息法和逐筆計息法計算利息。
(三)積數計息法按實際天數每日累計賬戶余額,以累計積數乘以日利率計算利息。計息公式為:利息=累計計息積數×日利率,其中累計計息積數=每日余額合計數。
(四)逐筆計息法按預先確定的計息公式逐筆計算利息。
計息期為整年(月)的,計息公式為:利息=本金×年(月)數×年(月)利率。
計息期有整年(月)又有零頭天數的,計息公式為:利息=本金×年(月)數×年(月)利率+本金×零頭天數×日利率。
同時,銀行可選擇將計息期全部化為實際天數計算利息,即每年為365天(閏年366天),每月為當月公歷實際天數,計息公式為:利息=本金×實際天數×日利率。
四、執(zhí)行時間
本通知自2005年9月21日起執(zhí)行。由于部分農村信用社和郵政儲蓄基層機構計算機尚未普及,其執(zhí)行個人活期存款按季結息的時間最遲可延至2006年1月21日。具體執(zhí)行時間由人民銀行分行、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根據本轄區(qū)實際情況決定,并敦促農村信用社和郵政儲蓄機構積極創(chuàng)造條件盡早實施。
五、其他有關規(guī)定
全國性商業(yè)銀行法人制定的計、結息規(guī)則和存貸款業(yè)務的計息方法,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備案并告知客戶;區(qū)域性商業(yè)銀行和城市信用社法人報人民銀行分行、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備案并告知客戶;農村信用社縣聯(lián)社法人可根據所在縣農村信用社的實際情況制定計、結息規(guī)則和存貸款業(yè)務的計息方法,報人民銀行分行、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備案,并由農村信用社法人告知客戶。《人民幣利率管理規(guī)定》、《單位存款管理辦法》和《通知存款管理辦法》等有關文件中有關計、結息條款與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為準。
